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从检未刑诉〔〕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号,现住上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25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B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公里米(广州市从化区交警大队对出高架桥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年3月14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送医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与其死亡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年11月9日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家属与被告人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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