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刚刚住建部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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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次内容重点很多,比如原条例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需要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新修改的决定只需要不少于12人。乙级标准原条例需要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新修改的决定只需要不少于6人。

详情请看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小编附原条例: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删除)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修改为:(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删除)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删除)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小编附原条例: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删除)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删除)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删除)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删除)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五)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小编附原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修改为:

第十三条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五)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本文为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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