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有时能提供破案信息

二、尸检流程或家属如何参观尸检

其次,按照从头发到脚底的顺序逐一观察尸表

本文来源于“刘晔医法研究”公众号

对所有内脏,仅有大体检验都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致死性病变从外观难以发现或确认,按照解剖规范,大体检验观察完毕后,所有内脏均应切下,装入固定,固定一段时间后再取材做成病理切片,然后进行显微镜观察内脏从取下到制成病理切片,所需时长约为1个月

当然,就一项涉及公安责任的死亡案件,由公安系统之外的法医进行鉴定,从程序上更为公正,从实体上更能保证科学假定受害人家属能够找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参观或见证剖验过程,则可能更保证公正与科学

刘晔 | 文

一、验尸机构或验尸人

首先,当然是外观判断,比如死者穿的什么衣服,气管切开术术后护理衣服有无破损,有无杂物,身体的姿态等等衣服有时能提供破案信息,比如聂树斌案的争议焦点就包括缠绕在死者康菊花颈部的一件花衬衣,这件花衬衣到底经水流漂过来的一件与本案并无关联的衬衣,还是作案衬衣,在尸表检验当时就应当作出初步判断,由于当时没搞清,现在居然成谜身体姿态,如果死后尸体并未移动,或死后很久才被移动,或移动时未改变尸体姿态,那么由于尸僵的原因,尸表检验看到的尸体姿态,将有助于判断死亡时的状态有些生前长时间保持一定姿势如刑讯时长期坐老虎凳、长期脊柱弯曲而突然死亡者,则死后姿态能够提供一定线索

全身各部位皮肤的颜色尤其是与其他部位显着不同的部位颜色至于这皮肤颜色是尸斑所致,生前外伤所致,或特殊毒气管切开病人物所致,涉及到专业知识,可在观察时不要分析简单说,尸斑出现在尸体低下部位,片状紫红色,可随尸体搬运而移动但不久又移动到新的低下部位,压之退为白色,而外伤所致瘀斑常为暗红或青紫色,可在全身出现,边界清晰,压之不退色,理化因素所致则因理化性质不同而不同,如co或氰化物中毒,尸斑呈樱红色等等;

从头到脚,意味着头发、头皮、颈、胸、背、腹、外阴、四肢等皆在观察范围,不应漏过:

皮肤及外界相通的腔道有无破损包括针孔及破损部位,有无骨折,有无异常分泌物等皮肤破损分为生前外伤破损及死后破损如何区分,主要看生活反应,生前破损者由于机体存在生理反应,包括出凝血反应、肌肉收缩反应,会在相应局部形成暗红或青紫血斑、伤口气道管理技术呈外松内紧的哆开状,死后伤则无上述特点骨折难以直接看出,但是根据解剖人员对肢体或颅骨的解剖及扳折动作可以作出判断;分泌物主要看眼、耳、鼻、口腔、外阴,有无出血及异常分泌物等,但眼耳鼻口的出血原因比较复杂,首先得分辨生前出血和死后出血,其次得分辨系颅底骨折出血或生命终末期的凝血异常出血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尸检的决定或委托机关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而民事案件,尸检可由单方或涉案双方共同委托,也可由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委托谁委托,对尸检结果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验尸机构或验尸人,验尸人尤其关键,因为即使是验尸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剖验人、尸检报告撰写人仍是验尸气管切开术后气管食漏者个人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涉专业问题时,可被指派或聘请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的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机构所以,验尸人才是最核心的验尸人应当对尸检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到场的亲属或代理人,当看到所有内脏全部取出时,观察就已结束,实际上对案件走向亦能作个大致判断一般讲,对一个外伤后死亡的人,经过上述大体解剖仍不能确定死因而必须进行显微观察时,结果往往不太妙

1、尸表检验

我国法医检验通常存在一个倾向,即对于大体检验难以发现的致死性病情或伤情,经常鉴定为自身疾病在外力作用下诱发导致死亡,如外力诱发自身心脏传导束病变而死亡,外力诱发脑垂体病变或肾上腺危象而死亡等等,此类结果客观上当然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刑气道基底膜事责任在涉及公权力致死时更易出现此类结果一方面与公权力干扰有关,另一方面则与法医对外力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有关■

所谓尸表检验就是用肉眼观察尸体表面不同的人肉眼看到的尸表现象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不同的人对尸表现象的形成原因有不同的判断所以,作为一个普通参观者,我们需要了解的只是如何观察这具尸体,如何用肉眼捕捉到尸表信息

一般说,经过从头到脚的逐一观察,对死者生前有无遭受外伤性暴力可以有个初步判断如全身多处不限于低下部位可见暗红或青紫不退色瘀斑,基本可以成立生前遭受多处暴力之判断另外从创伤的形态,亦能判断系锐器伤或钝器伤等至于判断致命伤之存在,则需要结合下面的各脏器观察

尸体检验主要分成三个步骤,气管切开气道湿化1、大体检验;2、显微检验;3、毒物检验能够被家属参观的是大体检验,也就是解剖尸体的这一过程大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各脏器的肉眼检验事实上,大多数死因,在大体检验这一步骤便能确定,因此懂一些大体检验的常识对普通人而言是很重要的

相比体表检验,内脏的大体检验更重要,因为对于外伤致死者,除了极少数因遭受长时间或广泛性暴力而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外,大多数系内脏遭受损害而死亡,而内脏的损害在法医学上又非常复杂,有明显肉眼可见的破裂性损害,如肝脾肾肺脑损伤,也有肉眼难见的损伤如心脏传导束、肾上腺、脑垂体、松果体等的损伤不同的损伤类型往往导致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严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2、各脏器的大体检验

解剖顺序通常从大气管切开 气管插管脑开始,先打开颅腔,顺次观察大脑、小脑、脑桥、延髓、颅底等,主要观察有无颅内有无出血、骨折,颅内动脉有无畸形、硬化等;再是颈部,包括舌骨、喉软骨、气管,有无出血、骨折、阻塞物、气管切开等等;其次打开胸腹盆腔,观察各大脏器,心、肺、肝、脾、胃、肾、胰、大肠、小肠、肾上腺、子宫、膀胱等等,观察有无创伤、破裂、出血等等对一个外伤后立即死亡或抢救后短时间内死亡者,通常心、肝、脾、肺、肾的直接创伤导致的大出血可为致死性病变而空腔脏器如胃、肠、膀胱、子宫的损伤则往往需要形成致命性感染后,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亡这一步可以跟着验尸人员的观察步骤走,一般验尸人员在有特殊发现时会口头交流或要求记录人员当场记录或拍照,武源和气道此时旁观人员应当集中注意力遗憾的是,有时,办案机构或尸检机构安排旁观人员的距离甚远,难以看清,应争取近距离观察《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知家属到场”,其立法目的应当是肉眼可以看清尸检过程,否则失去“到场”之意义

负责验尸的人可以是司法机构内设法医,目前仅公安机关可内设法医机构,此时称“指派”;也可以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社会法医鉴定机构的人员或大学法医或病理专家,此时称“聘请”何时为“指派”,何时为“聘请”,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悉由案涉各方博弈决定

显微检验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大体检验已经发现的病变或伤情或者发现大体检验难以发现的致死性病变或伤情难以发现的致死性病情或伤情通常包括心脏传导束、肾上腺、脑垂体气管切开后、松果体、胸腺、颅内畸形病变等等

3、显微检验

雷洋尸检5月13日下午进行依法律规定,死者家属有权到场,相应地家属亦有权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或律师到场但尸检是专业活动,即使家属或律师到场了,如果不具备相关知识,恐也意义不大我曾读过病理研究生,亲手解剖过不少尸体,也撰写过尸检报告,下面就我所知,介绍一些最普通的尸检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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